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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法律段子成真:骗子诈骗300万买彩票中1450万,钱如何处理?

点击蓝字关注☞ 律政读物 2024年11月16日 11:00

近日,浙江龙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听障人士被诈骗案,3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全额追回赃款1250余万元。



2021年,一名男子报警称3年间被赵某诈骗300余万元。经细致侦查,民警顺利抓获正要外出的赵某、张某。一个专门针对听障人士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被警方揪了出来。在专案组的周密部署下,上家王某被抓获。受害者有39人,均有听说障碍。这起案子,最早案发于2014年。主犯王某表示,“我有钱,只要你们肯放了我”,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一次,王某不小心说漏了嘴,“你们中彩票才几十块,前几年我中过一千多万。”

原来在2017年5月,王某曾用诈骗所得的赃款购买彩票,结果中奖1450万元,当日便将1300万元转入女友孟某的银行账户。2021年,1300万元被依法冻结。3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全额追回赃款125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老李丢了5000元,被人捡到全部买了彩票,意外中了50万大奖,闹上法庭钱归谁?


这一天,老李从银行取了五千元放进包里,把包压在自行车后座上,然后骑车回家了,到家发现包不翼而飞。老李慌了,他仔细琢磨了一下,被偷的可能不大,应该是回小区路上颠掉了。

于是,他马上在小区的路上来回找,见人就问,可是毫无结果。他无奈之下,就去报案了。警官根据监控提供的线索,找到了彪子,证据确凿,无可抵赖,彪子不好不承认,但他早就把钱挥霍一空,只能借钱还给了老李。
过了一段时间,街坊邻居议论,说彪子买了彩票中了大奖,吃喝玩乐大把花钱,阔绰了起来。老李仔细一打听,彪子到彩票站,花五千元买了两千五百张彩票,其中一张中了五十万大奖。
老李找彪子要这笔钱,没想到彪子说:“你的五千元即使不丢,你也不会买彩票,就是买,也不一定中大奖,所以,中奖的事,和你半毛钱关系都没有,爱上哪告上哪告去!”老李又去了派出所,可人家听了来龙去脉后,告诉他这属于民事纠纷,建议他去起诉。
就这样,一大把年纪的老李成了原告,他把彪子和彩票站一起告了。老李的诉求是,买彩票的钱是我的,大奖就应该归我。彪子主张,彩票是我买的,大奖归我名正言顺。彩票站表示,谁中奖,奖金就归谁,我们哪来的责任?

经法庭调查,事实证明,彪子是用捡来的五千元,一次性购买了两千五百张彩票,而且中了奖。

法庭判决如下:彪子购买彩票的五千元,为不当所得,不是他的合法财产,所以,他购买彩票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五十万元奖金应由彩票发行中心收回。(案例来自网络)

将受贿款委托他人投资,收益如何认定和处理?


    基本案情


  柳某,某市副市长,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尤某谋取利益。2016年,柳某与尤某商定,尤某出资200万元为柳某注册成立丰美公司,并陆续以购货为名打入该公司账户600万元,实际上该公司并无任何经营业务,系空壳公司。后经柳某安排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尤某以丰美公司名义开立了企业法人股票账户,将上述800万元转入并代柳某炒股。后又经柳某安排,尤某将股票全部卖出变现为1100万元,并转入柳某个人账户。


  分析意见
  
  首先,受贿数额是指行为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的数额。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如母鸡生蛋、果树长出果子等。法定孳息,如存款获得利息等。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孳息不计入犯罪数额。例如,行为人收受贿赂1000万元,存入银行获得利息10万元,则受贿数额仍是1000万元,利息10万元就属于孳息,对于孳息应当收缴,但不计入受贿数额。


  其次,受贿财物和孳息的区分,与受贿行为完成与否关系密切。受贿既遂,行为人再以非法收受、非法所有的财物存入银行、进行投资等获得的利息、收益,一般认定为赃款产生的孳息。当前,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已经确立了受贿罪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的标准。例如,在某案中,国家工作人员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张某某谋取利益,徐某某及其妻沈某某与张某某商定,以张某某的名义到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并存入109万元后,将账号、密码交给沈某某。此后,沈某某使用上述资金进行炒股,共计亏损25万元。司法机关认为,虽然案发时股票账户内资金仍在张某某名下,没有张某某提供身份证等配合,徐某某夫妇无法提取账户内款项,但徐某某夫妇已实际控制和使用了该笔资金,构成受贿109万元既遂,此后炒股亏损的25万元不在受贿金额中扣减。


  再次,该案中,800万元已打入柳某的公司,柳某指令尤某按其意图动用款项,这是实际控制的常见表现之一。同时,柳某为开设企业法人股票账户,出具了授权书,如果无此授权,该800万元资金无法转入股票账户;柳某要求尤某将资金投入股市时,并未与尤某约定一旦出现损失由尤某承担,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应当承认柳某可能自行承担风险,这些情节均反映出柳某对资金具有实际控制。可见,柳某收受上述800万元已构成受贿既遂,换言之,该800万元已系其非法所有的财产。


  综上,柳某受贿800万元,其将所收受的非法财产委托他人理财获利300万元,应作为赃款的孳息收缴。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没有获得对先期贿赂的实际控制,相关款项一直属于行贿人,行贿人又用于投资,然后将投资收益一并送给行为人的,应全额认定为受贿。例如,在某案中,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李某谋取利益,李某口头表示要送给张某1000万元,张某未置可否,李某未实际交付,也没有将这1000万元单独取出和保管。后李某的企业总体投资盈利,李某对张某讲,上次提到的1000万元投资获利500万元,并将1500万元全部送给了张某,则张某的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500万元。(以上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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